第一编 希特勒的欧洲的政治结构
(上)
第一章1939—1945年的德国
第一节巩固政治权力,为战争作准备
1939年9月1日希特勒进攻波兰的时
候,德国的权力实质上已经完全集中在国家社
会党的手里。德国政治生活方面的许多“调整
工作”实际上在国家社会党执政的头十二个月
内已经完成了。根据1933年3月24日颁
布的授权法——或者所谓“人民与国家保护法
”,著名的领袖原则(纳粹党一开始就受它指
导)代替了多数裁定的原则,立法的权力(大
体上)已经由国会移交给了内阁,于是内阁在
制订法律时可以不受宪法的条款和精神的拘束
。根据1933年12月1日的“争取党与国
家统一法”,纳粹党成为唯一的“国家观念的
代表”,党和国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,因
此副元首和冲锋队(SA)的参谋长成为德国
政府的成员,“以便使纳粹党和冲锋队的机构
与政府机关之间保持密切的合作”。最后,按
照1934年1月30日的“重建法”,中央
集权制的过程(纳粹党有时候称它为“丰富集
中”)已经达到这样的地步,以前各州(La
nder)享有的全权、选举出来的议会和行
政权力一律都被取消,州政府完全被置于中央
|
政府之下。这样的中央集权制,无论是俾斯麦
或是魏玛宪法的制订人,都未能理所当然地坚
决贯彻到底,因为在1871年和1919年
各州的地方情绪还很强烈。
12在地方机构改组完毕后,国家社会党
便在最高部门进行权力集中,因为当希特勒向
国外四下看望,寻求新的冒险场地时,他已打
定主意只向最亲信的几个顾问透露自己的计划
。所以,他逐步不让德国内阁作为一个整体参
加国家政策的讨论(当时,内阁中有一部分阁
员对纳粹主义的忠诚是多少令人怀疑的),因
此在1933年10月德国退出国际联盟以后
,希特勒始终没有预先向内阁报告他打算采取
的步骤,而到1938年2月4日以后,他干
脆不让内阁召开会议了。同时,他还逐渐使内
阁丧失了立法的权力,方法是让个别部长颁布
法令,事先仅把该法令交给有关的其他部长过
目。
由于德国内阁已经变得无关紧要,希特勒
便着手(好象主要是在书面上)试行较为适合
于应付国内或国际紧急情况的其他宪法形式。
因此,1938年草拟了一项新的德国国防法
,规定在发生战争时把职权集中在三个人手里
:即德国行政工作的全权代表弗里克、经济方
面的全权代表沙赫特(后来是丰克)和武装部
|